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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海福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922民初2616号 原告:南江县海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公山镇渔坝村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9LKYK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3栋9楼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0952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江县海福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江县海福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江县海福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原告货款1702703.40元及利息(资金利息从2020年6月13日起以未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为修建巴州区枣林至寺岭农村公路改建工程(A标段),从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先后在原南江县圣堡矿业有限公司购碎石,经双方于2020年6月12日结算,被告购碎石货款总金额为2702703.40元;被告先后支付了1000000.00元碎石款后,下余1702703.40元至今未支付;2020年3月9日,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巴中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南江县圣堡矿业有限公司原股东(***等人)共同出资设立巴中交投矿业有限公司,原南江县圣堡矿业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债权债务和采矿区域分别属于现在的原告和南江县圣堡矿业有限公司;2020年7月21日,巴中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南江县圣堡矿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本案原告南江县福海矿业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协议,将本案被告下欠的碎石款1702703.4元归属于本案原告享有;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拖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提起诉讼。 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双方的结算依据我方是认可了的;我们与原告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其债务转让我们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我方不应承担逾期利息;另外我方***于2019年2月2日通过银行向***转账2400000.00元应在本案中抵扣。 原告在举证期内提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身份信息复印件、《工程结算单》、《归属于南江县海福矿业有限公司的债权清单》、《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巴中交投矿业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资产和债权债务分割补充协议》、《收款凭证》。被告在举证期内提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身份信息复印件、《成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凭证》。经审查,上列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故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为修建巴州区枣林至寺岭农村公路改建工程(A标段),从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先后在原南江县圣堡矿业有限公司购碎石,经双方于2020年6月12日结算,被告购碎石货款总金额为2702703.40元;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后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4月10日、2020年1月22日,通过银行支付了1000000.00元碎石款,下余1702703.40元至今未支付;2020年3月9日,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巴中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南江县圣堡矿业有限公司原股东(***等人)共同出资设立巴中交投矿业有限公司,原南江县圣堡矿业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债权债务和采矿区域分别属于现在的原告和南江县圣堡矿业有限公司;2020年7月21日,巴中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南江县圣堡矿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本案原告南江县福海矿业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协议,将本案被告下欠的碎石款1702703.4元归属于本案原告享有;庭审中,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愿意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下欠碎石款本金1702703.40***,原告南江县海福矿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还款协议。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经2020年7月21日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巴中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南江县圣堡矿业有限公司原股东(***等人)共同出资设立巴中交投矿业有限公司,原南江县圣堡矿业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债权债务和采矿区域分别属于现在的原告和南江县圣堡矿业有限公司;2020年7月21日,巴中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南江县圣堡矿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本案原告南江县福海矿业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协议,将本案被告下欠的碎石款1702703.4元归属于本案原告所有,故此被告为修建巴州区枣林至寺岭农村公路改建工程(A标段),先后在原南江县圣堡矿业有限公司购碎石,并已结算总金额为2702703.40元后,已分三次支付了所购碎石款1000000.00元,主动履行了合同义务,且被告认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双方的结算依据也是认可的,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1702703.4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可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即2021年7月13日)以未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关于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的***于2019年2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转款2400000.00元的问题,因从提供的证据来看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系另一个法律关系,依法可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江县海福矿业有限公司下欠货款1702703.40元及利息(资金利息从2021年7月13日起以未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24.00元,减半收取10062.00元,由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赖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