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0168号
原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3栋9楼9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县利拓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东三里庄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利拓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