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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兴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1892号 原告:***,女,195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3栋9楼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09520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兴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天兴镇过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8QPKC0M。 负责人:***。 被告:***,男,1980年8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罗瑞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兴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