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驿景澄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2021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3栋9楼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0952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215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