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2021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3栋9楼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0952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215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