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1407号
原告:巴中市宏大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乐湾首府12幢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3栋9楼9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巴中市宏大爆破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立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巴中市宏大爆破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宏大爆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巴中市宏大爆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