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4民初1803号
原告:欧谱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35号DG-02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8542585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271800528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7367932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欧谱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欧谱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谱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谱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16元,减半收取计10958元,由原告欧谱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