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谱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

欧谱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湖北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4民初1803号 原告:欧谱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35号DG-02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8542585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271800528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7367932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欧谱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欧谱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谱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谱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16元,减半收取计10958元,由原告欧谱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