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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越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海南保国热带田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7民初173号 原告:***越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豪苑***居14号楼第三层3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D1Q93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海南保国热带田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保国农场海胶集团保国分公司办公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3MA5T2AYP1J。 法定代表人:***。 原告***越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保国热带田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原告***越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越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原告***越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谈 蕾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