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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民初885号之二 原告:**,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附西路510-1-302号。 法定代表人:虞詠芝,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7.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卞 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 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