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云0112执53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栋,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
被执行人:昆明昱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75号汕头大厦××座××层××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
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道××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昱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云劳人仲案字【2024】26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昆明昱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67783.4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云劳人仲案字【2024】263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云劳人仲案字【2024】263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