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昱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云0112执53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栋,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 被执行人:昆明昱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75号汕头大厦××座××层××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 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道××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昱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云劳人仲案字【2024】26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昆明昱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67783.4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云劳人仲案字【2024】263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云劳人仲案字【2024】263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