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4民初11981号
原告:泸州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向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泷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18号,法定代表人:***。
原告泸州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后,原告泸州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