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某某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某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5民初4339号
原告:云南某某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某某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某某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某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云南某某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某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某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某某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某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退回原告云南某某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