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执727-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满良,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被执行人:铜川照金海棠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五峰村。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204MA6X61D737。法定代表人:孟同根,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宣,男。
***与***、铜川照金海棠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民终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95866元。本院在执行中。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赔偿读风兰690530.4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80元;铜川照金海棠生态产业有限公司赔偿***205336.7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20元,共同承担案件执行费113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690530.4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王向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党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