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民初1642号
原告:**,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满良,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际章,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0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出生日期、职业、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
被告:铜川照金海棠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五峰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铜川照金海棠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宋阿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