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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铜川照金海棠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民初1642号

原告:**,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满良,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际章,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0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出生日期、职业、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

被告:铜川照金海棠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五峰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铜川照金海棠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宋阿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