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802民初6669号
原告:平凉市兴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崆峒区颉河防洪治理项目负责人,住兰州市黄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凉市兴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平凉市兴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市兴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平凉市兴瑞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筱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