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02民初5455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建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2号海佳云顶1幢1单元119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住兰州市黄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建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56元,减半收取计642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中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梁 萱
书 记 员 姚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