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2民初26807号
原告: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91号国际银行中心1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根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泳妍,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231,233号裙楼B1B2栋一层,二层,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谢旭辉。
原告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万邦公司)与被告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鳌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万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泳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万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就《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协议》(合同编号:UTC-KBZ-GZ1806-074)已支付的金额10000元,自2020年6月5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8日的利息1894.52元(实际利息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事实
一、2018年6月5日,金万邦公司(甲方)与博鳌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协议》(合同编号:UTC-KBZ-GZ1806-074),约定:博鳌公司向金万邦公司提供“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咨询顾问服务,服务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服务费为1万元,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乙方就办理服务事项向甲方提供咨询、资料收集、整理、项目申报文件撰写、文件递交服务;乙方交付服务成果后即视为对应的服务已经完成;双方同意因为包括网络故障、政策变动在内的不可抗力事件,使任何一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在不可抗力消除后继续履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不愿意继续履行的,可在履约成本损失获得弥补后协商解除合同。
同日,双方签订《服务补充声明》(函号:UTC-KBZ-GZ1806-074-1),约定:项目成功后,金万邦公司须在立项通过(或称“认定通过”)之日起5日内向博鳌公司支付政府批准立项金额的10%作为额外服务费用;合同服务期限结束后,如博鳌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已提供服务但申请/请求事项被全部驳回或者未通过认定(认证)的,金万邦公司退还发票并协助博鳌公司办妥开具红字发票事项后,可向博鳌公司申请退款;博鳌公司将该项目服务费用按原支付路径退还(如金万邦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已享受赠品、赠券的,退款时博鳌公司还将按实付折算抵扣可退金额);金万邦公司向博鳌公司递交退款申请表,即视为同意双方就未成功的项目合同关系予以解除。
二、2018年7月31日,金万邦公司向博鳌公司支付服务费1万元,备注用途为“市研发后补助申请”。
三、金万邦公司主张因“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资金”项目已被取消,故要求博鳌公司退款。金万邦公司提交的“广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的截图显示,其于2020年1月4日申报该项目,广州市越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组织单位于2020年5月12日对其该申请的审核意见为“审核不通过”,理由为“政策已废止”。
四、金万邦公司主张其多次联系博鳌公司退款,但博鳌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搪塞,逃避还款责任。金万邦公司提交了其工作人员与博鳌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金万邦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询问博鳌公司退款流程情况,博鳌公司表示双方的合同未到期;博鳌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表示需要在2年内分期还款,金万邦公司不同意该方案;博鳌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再次表示只能分24个月还款。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博鳌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证据反驳金万邦公司主张的事实,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在审核金万邦公司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
金万邦公司与博鳌公司签订的《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协议》《服务补充声明》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双方约定博鳌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已提供服务但申请或请求事项被全部驳回或者未通过认定(认证)的,金万邦公司可要求博鳌公司退款。现双方签订的《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协议》已到期,金万邦公司主张因政策被废止,该协议所涉项目已无法完成,博鳌公司未到庭对此进行抗辩,本院采信金万邦公司的该主张。故金万邦公司要求博鳌公司退还1万元服务费,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金万邦公司于2020年2月向博鳌公司作出了要求退款的意思表示,合同于2020年6月4日到期后,博鳌公司未及时向金万邦公司退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金万邦公司要求博鳌公司支付自2020年6月5日起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8元,由原告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77元,被告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91元。负有缴付义务的当事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