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旅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新一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73民终555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旅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之
法定代表人:陈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杨,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霖,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广州新一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自编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万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旅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盟公司)、一审被告广州新一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代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2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万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7)粤0104民初2143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旅盟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均由旅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ophao.com域名被抢注,旅盟公司自身存在重大过失行为,而金万邦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ophao.com域名网站于2016年7月26日开始无法登陆,金万邦公司的系统于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8月23日每日发送一份邮件(关于域名WHOIS数据提醒通知)给旅盟公司,以确认域名的信息,但旅盟公司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邮件内容的情况下,疏于管理,一直未予回复,导致该域名被平台系统计划任务于2016年8月25日零点执行删除,2016年9月30日被他人抢注。而旅盟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才首次提出该域名被删除的问题,此间长达4个月的时间,可见是旅盟公司自身的过失造成域名被抢注。金万邦公司每日都发送一份邮件提醒告知旅盟公司,旅盟公司未有任何回复,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金万邦公司仅是受旅盟公司委托向威瑞信公司申请注册域名,且已代交域名费用,后因域名被他人抢注,金万邦公司按照约定把4年续费费用总共240元退还给旅盟公司,除此之外金万邦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能让金万邦公司为旅盟公司自身过失承担责任,这明显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二、一审法院在旅盟公司无充足证据证实其损失的情况下,认定金万邦公司应赔偿60000元,并承担律师费15000元,属于主观臆断。在域名续费费用仅为240元,域名价值不高,且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损失的情况下,赔偿责任却高达60000元,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况且金万邦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一审判决认为律师费15000元应由金万邦公司承担也没有依据。
旅盟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金万邦公司上诉请求。本案中,无论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域名服务合同关系,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旅盟公司依约向金万邦公司缴纳了包括但不限于域名注册费用、维护费用、续期费用,双方的合同关系延续至2020年6月29日。在旅盟公司已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无论何种原因,金万邦公司均应依约对涉案域名进行续期,其不予续期甚至将涉案域名误删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审法院认定其违约并无不当,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酌情认定赔偿60000元损失,事实上远不及其违约行为给旅盟公司所造成的1500000元以上损失数额。本案的律师费系因金万邦公司的违约行为而支出的费用,理应由金万邦公司承担。
新一代公司述称:同意金万邦公司的意见。
旅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旅盟公司与金万邦公司、新一代公司之间的域名合同关系。金万邦公司、新一代公司赔偿旅盟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金万邦公司、新一代公司赔偿旅盟公司为制止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金万邦公司、新一代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21430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如下判决:一、金万邦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旅盟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60000元及律师费15000元,共计75000元;二、驳回旅盟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935元,由旅盟公司负担12905元,金万邦公司负担103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旅盟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行为;金万邦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金万邦公司称其系统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8月23日间每日发送邮件给旅盟公司以确认域名信息,但金万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确有发送邮件、邮件内容、邮件接收情况等事实,故其以此主张旅盟公司疏于管理、存在重大过失依据不足,对此不予采信。金万邦公司仅以旅盟公司在域名无法登陆之后四个月才提出域名被删除为由,主张旅盟公司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因旅盟公司按期支付涉案域名续费费用,已经履行其合同义务,其何时向金万邦公司提出涉案域名被删除与涉案域名被抢注并无直接因果关系,金万邦公司该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正如一审判决所述,旅盟公司已缴纳涉案域名延续续费费用,金万邦公司应当向国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缴纳涉案域名的延期续费费用以办理涉案域名延期手续。金万邦公司对其办理涉案域名延期手续负有举证责任,现因金万邦公司未能证实其已履行该义务,且涉案域名已被他人注册,故金万邦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另,金万邦公司自称涉案域名系因平台系统计划任务于2016年8月25日零点执行删除,其客服亦称涉案域名被系统计划任务误删已被抢注,故一审法院认定金万邦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金万邦公司关于其未违约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金万邦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旅盟公司无法继续使用涉案域名,虽旅盟公司未能证实与涉案域名相关的《中青旅遨游网华南区域中心公司化落地草案》《证明》《网站合作服务协议》所记载的款项、收益实际受损,但涉案域名无法使用必然对旅盟公司造成损失。综合考虑上述草案中记载的“OP号有旅行社地接供应商600家,采购用户800家”,《证明》记载的“支付960元/年的网站使用费,并按照旅游产品销售总额的6%支付佣金”,《网站合作服务协议》所记载的“服务费用为每月67392元”等内容,经核,一审法院酌情确定金万邦公司应赔偿旅盟公司60000元并不畸高,应予维持。旅盟公司因金万邦公司的涉案违约行为提起本案诉讼,并为此委托律师出庭,故一审法院判令金万邦公司赔偿旅盟公司律师费15000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因金万邦公司未办理延期手续导致涉案域名被他人注册,构成违约,其应向旅盟公司承担赔偿60000元损失及15000元律师费的违约责任。金万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志柱
审 判 员 蒋华胜
审 判 员 石静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罗厚胤
书 记 员 潘星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