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97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心灵通心理文化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红岭中路园岭花园南国大厦**1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M0X7G。
法定代表人:徐方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国际银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11893097。
法定代表人:李根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泳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福全,男。
上诉人深圳市心灵通心理文化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灵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万邦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3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心灵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心灵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金万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依据心灵通公司所诉网站的域名信息及IP地址并非登记在金万邦公司名下,便认定金万邦公司并非侵权行为主体,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对域名、IP地址的认识不足,未能理解二者所起作用及价值。域名是识别网站网络地址的标志,IP地址是服务器提供网络协议地址,两者是互为映射,是心灵通公司所建设网站在互联网上的地址,而链接互联网所借助的是服务器,其他网络用户可以自身IP地址连接上服务器,并在服务器中通过域名对应到服务器上的IP地址,实现在服务器中访问该网站。该地址可为心灵通公司申请的,亦可为其他人申请后由心灵通公司购买,根据市场交易及网络技术使用习惯,不应苛求网站域名必须为金万邦公司注册所有方可诉讼。金万邦公司实际为心灵通公司管理所诉网站域名及IP地址,并不需要该网站域名及IP地址为心灵通公司所有,故金万邦公司未取得心灵通公司同意便擅自将心灵通公司的网站从服务器上断开连接,导致其他用户无法通过互联网访问依托在服务器上的网站,因而心灵通公司网站被百度搜索等搜索引擎判定为存在不良行为的网站,最终导致心灵通公司网站在搜索引擎的检索结果中排名下降至647位,此为金万邦公司的侵权行为。
(二)心灵通公司基于金万邦公司的侵权遭受了严重损失,而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所诉网站的检索热度与排名先后系心灵通公司付出劳动和资源成本的最终结果,属于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资产。所诉网站排名靠前,将带来可观的检索流量,从而创造相对应的价值,即使预期可得利益难以估算,心灵通公司投入该网站取得排名所花费的人力、物力成本是可以通过一审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一审法院否定排名价值并认为即便存在损害结果亦不应由金万邦公司承担,否定了劳动的价值,苛求心灵通公司的举证责任。
一审法院基于对金万邦公司并非本案侵权行为主体的错误认识,未经细致审判便认为对因果关系以及金万邦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没有审理必要,未做到析法明理,明确裁判理由,心灵通公司不服该判。
金万邦公司辩称:(一)心灵通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IP地址“124.X.177”发生销毁,此IP现依然存在可以使用。根据心灵通公司一审起诉主张,其10个博客网站从2018年6月开始就安放在阿里云机房,该机房无法使用金万邦公司IP,新机房会使用该机房重新分配的IP。心灵通公司没有证明显示××及其10个××网站在2018年7月出现连接不上的情况,其所称的“网站死亡”不存在,网站数据依然存在,心灵通公司以“SITE:网站域名”这一搜索结果来判定,是缺乏依据的。
心灵通公司没有证据显示××网站及10个××网站在2018年7月发生百度排名下降的情况,而且其陈述有自相矛盾之处。在心灵通公司提交的《75张图片具体内容的解读》中,2018年7月19日下午17时44分44秒的截图显示“深圳灵通心理咨询”百度查询中公司主网站首页第1页第1位,恰与心灵通公司主张××网站的百度排名下降是相矛盾,与《75张图片的具体内容截图》中心灵通公司所称“目前我公司主网站的优化情况远远未达到2014年8月至9月的优化水平”也自相矛盾的。
心灵通公司在一审补充诉状中承认10个博客网站内容稳定,恰好可以证明自2018年6月起,搜索引擎对其10个博客网站没有任何“不友好”操作。因心灵通公司主张主网站及10个博客网站是在同一IP上,其承认10个博客网站稳定,这说明主网站也同样自2018年6月起没有受到过百度搜索引擎任何“不友好”操作,其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其陈述自相矛盾。心灵通公司没有证据显示其主网站百度排名出现下降,也没有证据显示2018年7月18日至7月19日发生了影响心灵通公司主网站的事情。
(二)根据心灵通公司提交的《75张图片的具体内容截图》,其在2018年7月24日向陈X洲转款新增购买了一台云主机,这反映2018年7月18日至7月19日并未发生受损,否则心灵通公司不可能在几天之后继续与陈X洲合作并新增购买云主机。心灵通公司称损害后果从2018年7月一直延续至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并且心灵通公司已承认网站在2018年7月19日已恢复。没有证据证明心灵通公司的经营是否存在不良情况,如果有,心灵通公司将经营不善的原因归因于网站相关情况是毫无根据的。公司经营情况与公司的营收业务相关,心灵通公司不能将公司经营情况生硬归咎于网站情况。
(三)心灵通公司主张以输入“SITE:××”的搜索结果来判断网站是否“优化成功”,其提交的《QQ公证书具体内容与解读》中称清除网站病毒(黑链)之后,“SITE:××”的百度查询位于第1页第1位,可见此标准与网站是否有病毒有关,其他因素的影响与金万邦公司无关。并且,在金万邦公司2018年8月开始第一次备案至2018年8月8日这几天内,已足够心灵通公司完成清除病毒以达到百度查询第1页第1位的位置,可见心灵通公司主张损害后果延续至今且恢复需2年多的说法是前后矛盾的。
(四)根据心灵通公司一审提交的2018年5月11日与陈X洲的聊天记录,陈X洲称“这个博客会停个2到3天”,心灵通公司回答“好的”;陈X洲称“可能就要关站了关个2、3天”,心灵通公司回答“可以,没事”。可见网站关闭2、3天,心灵通公司自称没有问题,停24小时更不会发生损害。
心灵通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陈X洲称“能否用你的公章在白纸上盖个章,拍个照给我,我扣上去”,心灵通公司回答“好的,稍等”,可见心灵通公司与陈X洲利用技术对工商电子图片进行裁剪、加工合成伪造成公章盖印。心灵通公司所提交的所有截图均存在伪造的可能性,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使是已进行公证的材料,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只是打开QQ看到画面,不对材料真实性进行鉴定,因此仍然存在心灵通公司事先制造不真实聊天记录并截图的可能性。
心灵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金万邦公司因突然销毁服务器IP,赔偿心灵通公司专职员工的工资损失836,370元,赔偿心灵通公司主网站和10个博客网站的维护费198万元,合计2,816,370元;2.金万邦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2020年1月15日,心灵通公司向一审法院增加诉讼请求:金万邦公司因突然销毁服务器IP,补充赔偿第一阶段10个博客网站3个月的维护费18万元,赔偿第二阶段专职员工的工资损失278,790元,赔偿第二阶段主网站和10个博客网站的维护费72万元,合计1,178,79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心灵通公司于2014年8月开始创建并经营网站××和10个博客网站××。
(二)心灵通公司提交2019年3月18日公证书第1号、第2号,拟证明对“最能反映主网站是否还活着”的关键词进行百度搜索查询,主张网站服务器IP被突然销毁的“可怕后果”,已沉底到第65页第7位。
心灵通公司提交2019年3月18日公证书第3号、第4号,拟证明通过百度站长工具了解主网站和3个博客网站在百度搜索引擎中的内容大小和成长状况,该公司网站在百度搜索引擎中的内容非常庞大,内容越大,价值越高,是靠长期艰苦不懈努力换来的。
心灵通公司提交2019年3月18日公证书第5号,拟证明主网站在各搜索引擎中的优化情况,网站正处于搜索引擎的“严重惩罚”之中,其中搜索××,IP地址为39.X.58。
心灵通公司提交深版协电证固字F0408号光盘及打印图片,图片显示QQ对话双方人员为“心灵通催眠心理治疗”与“长登建站(陈X洲)”,拟证明从2014年8月1日到2019年1月2日心灵通公司主要负责人黄X娟与长登公司主要负责人陈X洲的QQ聊天部分内容,主张心灵通公司的11个重要网站在4年多里经历“悲惨历程”,即主网站××和其他十个网站××的IP地址为124.X.177,2018年7月19日消失,后变更为124.X.47,但无法使用,再后来变更为124.X.72方可使用。
心灵通公司提交了《深圳市劳动合同(黄X娟与灵通心理研究所签的)》《合作心理咨询师协议(黄X娟、徐方顺与灵通心理研究所签的)》及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拟证明黄X娟、徐方顺的工资情况。
心灵通公司提交公证时间为2020年1月6日的《公证书II第1号》《公证书II第2号》《公证书II第3号》《公证书II第4号》,拟证明心灵通公司运营的主网站及10个博客网站通过百度搜索网址及“深圳灵通心理咨询”难以找到网站的首页位置,通过百度站长工具查询这11个网站是“非常有活力的,全部处于剧烈震荡上升通道中,”但网站尚未恢复正常。
(三)金万邦公司提交网站××及本案所涉其他10个网站××的域名登记信息及网站IP信息,拟证明网站域名注册商、IP地址均不属于金万邦公司。
金万邦公司提交网站××及10个网站的截图,拟证明主网站及10个网站内容一直存在,网站数据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金万邦公司提交通过http://web.XX查询到的××及其他10个网站内页内容,拟证明网站××及其他10个网站从成立至今的页面数据没有出现灭失。
心灵通公司对金万邦公司提交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四)金万邦公司提交技术人员证词,拟证明:1.正常访问网站过程中涉及的服务器、域名、IP;2.正常更换IP所需步骤和流程;3.IP地址更换产生的效果,IP地址更换不影响网站数据,网站数据不会灭失。
金万邦公司提交了向陈X洲发邮件的记录,拟证明金万邦公司已于2018年6月19日向其客户陈X洲通知IP更换事宜。
金万邦公司提交(2020)粤广南粤第2846、2847号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20年3月12日,显示网站××、www.XX.com可以正常打开,网站内容存在,据此主张心灵通公司主网站及其他10个网站的网站数据没有收到任何影响。心灵通公司对该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判断金万邦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应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四个方面去判断。
关于侵权行为,心灵通公司主张网站××及10个网站被金万邦公司销毁,但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被销毁的网站域名登记信息及网站IP地址信息属于金万邦公司。其主张IP地址124.X.177属于金万邦公司并由于金万邦公司更换该IP地址,仅有其与案外人陈X洲的QQ聊天记录予以佐证,而该QQ聊天人员的身份无法核实。即便如心灵通公司所述系案外人陈X洲,陈X洲与心灵通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其陈述是否完全真实亦存疑,且心灵通公司亦已对案外人陈X洲提起诉讼,陈X洲对于本案诉争也有利害关系,不能排除陈X洲存在逃避责任而陈述不实。而从金万邦公司提供的网站××及10个网站的域名登记信息及IP信息查询显示,案涉网站域名信息及IP地址并非登记在金万邦公司名下。因此,心灵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使用网站的域名注册及IP地址属于金万邦公司或由金万邦公司提供,即心灵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金万邦公司系对其造成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关于损害结果,心灵通公司主张金万邦公司销毁其服务器IP的损失及维护费的计算,均系其单方估算,并无相应证据支持,而公司员工工资的损失也不属于本案纠纷应处理的问题。且因心灵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金万邦公司系本案侵权行为主体,即便存在损害结果,该损失也不应由金万邦公司承担。关于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心灵通公司未能证明金万邦公司系侵权行为主体的前提下,因果关系及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已无论述的必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深圳市心灵通心理文化研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761.28元,由深圳市心灵通心理文化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经本院二审调查询问,金万邦公司确认心灵通公司在2018年6月之前使用的IP地址(124.X.177)为其管理,更换后的IP地址为(124.X.47)(124.X.72)。
(二)经本院二审调查询问,心灵通公司确认:其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即金万邦公司更换IP地址,导致24小时无法访问网站,进而导致搜索排名显著下降;金万邦公司的过错体现在未按行业惯例保留旧IP地址15日以上以使数据无缝对接。
经本院询问有无证据证明前述IP地址更换与搜索排名下降的因果关系,心灵通公司称中断24小时会影响网站点击量,所以导致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下降,IP更换超过24小时,旧IP上的点击量、流量、数据归零,相当于变为新网站。
心灵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行业惯例。
(三)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有关侵权责任成立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对侵权法律关系构成要件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定,心灵通公司主张金万邦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则应当对侵害行为、行为人过错、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金万邦公司虽存在更换IP地址的行为,但即使心灵通公司关于因更换IP地址导致网站访问中断24小时的主张属实,因对网站访问中断与搜索引擎中排名下降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的判断,涉及专门性技术问题,应当通过专家证人意见、鉴定意见等证据类型予以证明,仅依心灵通公司的单方陈述和其自行检索查阅的资料,本院难以确信其主张的因果关系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故而现有证据既不足以证明网站访问中断24小时将导致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中的排名下降,也不足以证明访问中断24小时导致的具体排名位数下降程度。并且,心灵通公司在正常运营中也本应支出员工工资及网站维护费用,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网站排位升降与心灵通公司主张的员工工资、网站维护费之间的关系。其次,本案现有证据未显示金万邦公司存在损害心灵通公司的故意,虽然心灵通公司二审主张按行业惯例应保留旧IP地址15日以上,但并未举证证明该行业惯例的存在,亦不足以证明金万邦公司在更换IP地址时存在过失。
据此,因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心灵通公司所主张的经济利益损害后果与金万邦公司更换IP地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金万邦公司存在侵害心灵通公司的主观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心灵通公司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驳回心灵通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心灵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761.28元,由深圳市心灵通心理文化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唐 毅
审 判 员 蔡妍婷
审 判 员 刘灵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兼) 李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