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心灵通心理文化研究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辖终3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91号国际银行中心1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根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心灵通心理文化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红岭中路园岭花园南国大厦1栋14B。
法定代表人:徐方顺。
上诉人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心灵通心理文化研究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34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涉及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被侵权人深圳市心灵通心理文化研究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