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特1042号
申请人: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91号国际银厅中心1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根洪,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进菊,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泳研,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州帮哥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河北路906号2608房。
法定代表人:罗检,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留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民,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金万邦公司)
与被申请人广州帮哥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帮哥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金万邦公司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155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金万邦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一、仲裁违反法定程序。金万邦公司多次在代理意见中以及以其它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委综合双方意见,指定鉴定机构就本案争议焦点“数据损失/或数据恢复/或数据重整”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金万邦公司已经列明鉴定范围,并强烈要求必须鉴定后进行评估。但仲裁委一直没有对本案焦点进行鉴定,仅认为丢失数据无法鉴定,驳回鉴定申请,属于程序性错误。二、帮哥公司在仲裁中伪造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在仲裁过程中,帮哥公司委托广东证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粤证价估(2017)786号】《评估结论书》(以下称786号《评估结论书》),并以此作为主要的损失依据。该《评估结论书》附件中的员工工资附表所统计的数据明显不符合帮哥公司实际经营规律且与帮哥公司所公示年报明显不符合。三、裁决的重要依据786号《评估结论书》形式符合规。2016年6月1日后,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决定》,关于“价格鉴证师”已予以取消,但在786号《评估结论书》落款处,依然加盖了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价格鉴证员周新华、邓启斌”的印鉴(虽已经注明有效期内使用),该印鉴与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决定》明显存在冲突。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8)穗仲案字第21551号仲裁裁决书。
被申请人帮哥答辩认为,一、本案仲裁裁决程序合法。并且在庭审过程中,仲裁庭多次询问双方对整个仲裁程序合法性是否有异议,金万邦公司均表示没有异议,程序合法。现在又提出异议,表明该公司是不讲诚信的公司。该裁决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对于帮哥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对“数据损失/或数据恢复/或数据重整”进行鉴定的申请,仲裁委已经发出书面通知,给其合理的时间明确鉴定机构的选取方式,以及提供两个以上评估机构由仲裁庭选择,但金万邦公司并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仲裁庭的要求提交申请。且庭审中,仲裁庭又多次询问金万邦公司必须要明确鉴定的对象和鉴定的方式,但金万邦公司仍未予以明确,鉴于该案已经多次开庭审理(六次质证和开庭),为了防止金万邦公司恶意拖延庭审时间,影响正常的审理程序,金万邦公司又未提供鉴定机构和明确需要鉴定的对象,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仲裁委经过合议,最终作出该裁决。并且,在庭审过程中,仲裁庭多次询问各方对庭审程序有无异议,金万邦公司均表示整个庭审程序合法,没有异议,并有庭审记录为证。现在该公司又提出程序异议,充分表明金万邦公司是不负责任、不讲诚信的公司。二、帮哥公司提交的鉴定机构合法,评估结果合法。但仲裁裁决没有依法采纳,对此帮哥公司是有异议的。帮哥公司提供的【粤证价估(2017)786号】《报告书》系合法成立的、有资质的且在《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年鉴定机构名册》、《广州中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中的评估公司出具的,价格鉴证师邓启斌、张文芳均具有执业资格,故该《报告书》是合法有效的。仲裁庭没有依法采纳鉴定结论,对此帮哥公司也是由异议的。三、帮哥公司不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公司与员工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有发工资的银行流水单可以证明用工实际情况,公司没有给每个员工买社保是中国企业的用工现状,不能因为没有买社保就否认公司有那么多员工。帮哥公司提交鉴定的数据和证据都真实存在,都有劳动合同以及发放工资的流水凭证,经营的开支都有相应凭证。但作为创业企业,公司无法给每位员工购买社保,这也是中国企业的经营现状,不是申请人所说的悖论观点,只有多少人买了社保,才能证明有多少员工。四、帮哥网平台价值损失(包括人工成本、推广及服务配套成本),帮哥公司提供了用工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单,推广服务也提供了相应票据,并经依法评估为5569688.78元,但仲裁裁决认为该损失超过主张“超出订立合同是被申请人可以预见的范围”,而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裁决书仅仅支持重建损失和企业运营损失两项,但是没有按照评估价重建费用1035954.55元、企业运营损失393188.84元进行采纳并裁决赔偿,也是不合理的。也不足于弥补答辩人的重建损失和停止运营损失。帮哥公司在仲裁阶段提出的仲裁申请赔偿金额暂定为人民币6998832.17元(其中平台价值损失5569688.78元,重建帮哥网平台费用1035954.55元,企业运营损失393188.84元),且暂时保留向金万邦公司后续追索帮哥网平台信息数据的损失。但仲裁委最终裁决没有支持平台价值损失5569688.78元,仅仅裁决酌情赔偿重建平台费用100万元和停止运营损失20万元,合计120万元,这远远不足以弥补金万邦公司给帮哥公司带来的全部损失。帮哥公司认为,只要金万邦公司有过错,违反合同,给帮哥公司造成了损失,就应当赔偿损失,并且该损失金万邦公司也是应当预见到的,因为金万邦公司号称是华南最大的云服务商,提供的云服务的客户众多,应当知道一家像帮哥网这样的互联网采购商,一旦数据丢失会给帮哥网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只要对互联网企业了解的人,或者经营过象帮哥网这样类型行业和规模的企业的人,设立一家企业需要花费700万元以上的费用是非常正常的费用。因此,裁决书没有支持帮哥公司的平台价值损失是错误的。仲裁庭在庭审中对帮哥公司的重建工作量进行了认真、仔细的询问和质证,帮哥公司也提供了重建的大量数据和资料,仲裁庭裁决酌情赔偿重建费用100万元,企业停止运营损失20万元,虽然不足以完全弥补答辩人的损失,但是相对合理些。退一万步来说,假设帮哥网因为没有买齐全员工社保存在小小瑕疵,但是,帮哥网平台价值损失(包括人工成本、推广及服务配套成本)经依法评估为5569688.78元,最终仲裁裁决认为该损失超过主张“超出订立合同是被申请人可以预见的范围”,最终并没有支持帮哥公司的该项赔偿主张(诉求)。对仲裁结果也没有产生金万邦公司所说的对其不利的影响。金万邦公司以此为程序违法的依据,也是没有道理的。因此,金万邦公司所称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主要是以该《评估结论书》为主要的损失依据,与事实严重不符。针对帮哥公司提供的《评估结论书》,正如裁决中所述,仲裁庭仅仅是对《评估结论书》得出的重建所需费用予以参考,并未采纳《评估结论书》中评估的损失金额。而是“在参考786号《评估结论书》恢复费用的基础上进行酌减”。综上,请求驳回金万邦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金万邦公司未提交证据。
帮哥公司提交本院《关于启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2018年修订)的通知》,证明786号《评估结论书》出具的评估机构广东证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在该名册中,该机构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合法的。
金万邦公司针对帮哥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帮哥公司提交的该证据不能证明《评估结论书》中的数据是真实的,只能证明广东证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有鉴定资质,但是不能代表数据是真实的。
经审查查明:广州仲裁委于2018年4月26日受理了帮哥公司关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案号为(2018)穗仲案字第21551号,广州仲裁委于2018年10月22日对该案作出仲裁裁决。
另查明,涉案裁决书第四部分“仲裁庭意见”就“关于如何确定被申请人(金万邦公司)应予赔偿的数额”的问题作出认定:……数据灭失后恢复重建系提起仲裁之前已发生的行为,申请人(帮哥公司)采取委托评估而非提交实际支出凭证或对已经发生恢复重建发生费用进行审计审价,难言精确,申请人(帮哥公司)主张不能完全予以支持。……,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在考虑786号《评估结论书》恢复费用的基础上进行酌减。……。786号《评估结论书》中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显示,申请人原来有50左右的团队。根据786号《评估结论书》评估的方法,实施重建网站所需的五个步骤共需132人次,个人次需要的工作时间不一样,最长30个工作日,最短三个工作日。仲裁庭参考上述数据分析认为,按照申请人报称原有规模,参考786号《评估结论书》的工作量,重建帮哥网也应该在2个月内完成。申请人至2017年7月25日仍停止运行,未积极重建恢复网站,也没有调整人员规模或者购买第三方专业服务,应视为没有及时止损。参照786号《评估结论书》计算得出的四个月计算方法。酌定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的停止运营损失为20万元。”在本案庭询时,金万邦公司确认786号《评估结论书》已经过仲裁庭质证,并主张仲裁庭没有依据786号《评估结论书》的结论进行裁决,说明该786号《评估结论书》是不真实的。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仅对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以其他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仲裁程序的问题。《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要求重新鉴定的,仲裁庭不予准许。可见,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鉴定或是否接纳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同时,是否同意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围,金万邦公司以仲裁庭驳回其鉴定申请为由,主张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伪造证据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均确认786号《评估结论书》已经过仲裁庭质证,且涉案裁决并非直接将该786号《评估结论书》作为定案依据,而是以该《评估结论书》的结果作为参考,综合考虑了其他各方面的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涉案具体赔偿数额。金万邦公司主张涉案786号《评估结论书》属于伪造证据,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况且,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涉及案件实体问题,是仲裁机构依法行使仲裁权进行审查和认定的范围,因此,本院对金万邦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证据形式不合规的问题。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涉及案件实体问题,是仲裁机构依法行使仲裁权进行审查和认定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畴,因此,本院对786号《评估结论书》的形式是否合规不予审查。
综上,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1551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晓红
审判员 张明艳
审判员 罗 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蕴琦
李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