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122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系申请执行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xxx。
法定代表人:***。
广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178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服务费xxx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等。因被执行人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自动足额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已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其他多个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商标权、版权、专利权、公司股权等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冻结,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及其名下被保全冻结的银行存款等资产价值与其所欠的全部债务金额相差悬殊,现查明的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债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他案查封、冻结在先,本案无权处置。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2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他案查封、冻结在先,本案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2执122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红
审判员 ***
审判员 石 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