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123号
原告:龙海市银鸟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海区石码镇***22号紫***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2854575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海区。
原告龙海市银鸟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龙海市银鸟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海市银鸟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海市银鸟室内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龙海市银鸟室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