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530号
原告:苏州吴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芳,总经理。
被告: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董事长。
原告苏州吴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国新
审 判 员 沈秋锋
人民陪审员 瞿 崝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旭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