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22民初134号
原告:沙洋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大桥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420721613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沙洋县。
被告:***,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县人,住沙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洋县市政工程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沙洋县市政工程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洋县市政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沙洋县市政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