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宏卓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沙洋县市政工程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22民初134号 原告:沙洋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大桥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420721613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沙洋县。 被告:***,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县人,住沙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洋县市政工程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沙洋县市政工程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洋县市政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沙洋县市政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