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与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民初7638号
原告: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业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水岭,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
法定代表人:潘文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道岗,公司员工。
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声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廷勇,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宝玉,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架业)诉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建设)、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亭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86.5元,由原告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呈成
人民陪审员  李广兴
人民陪审员  王安军
二〇二〇年元月六日
法官助理焦颖
书记员吴沙莎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