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2307号
案件移送部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被执行人: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南路延伸段西侧108号01幢(原卫生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92825053R。
法定代表人:潘文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李新联,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207民初76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皖B×××××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旭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夏程福
书 记 员 朱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