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执30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执行人:**来,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芜湖南路延伸段西侧****(原卫生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92825053R。
法定代表人:潘文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明远集团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412126Q。
法定代表人:尹元跃,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203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芜湖明远集团公司银行存款2155249.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双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