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

**、**来与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执30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执行人:**来,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芜湖南路延伸段西侧****(原卫生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92825053R。

法定代表人:潘文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明远集团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412126Q。

法定代表人:尹元跃,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203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芜湖明远集团公司银行存款2155249.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双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