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民初1456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兵,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潘文海,经理。
被告:安徽行盛玻璃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翁华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薰南,安徽智洋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华,安徽智洋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行盛玻璃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66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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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金保
人民陪审员 曹方平
人民陪审员 胡之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