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6622号
原告: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韩月霞,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英梅,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鸿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央,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鸿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央,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青岛万达东方影都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工贸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20年12月18日依法追加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9元,减半收取计2229.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39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广银
审 判 员 刘坤华
审 判 员 赵桂修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丁树法
书 记 员 徐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