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23民初724号
原告:亚萨合莱佳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五金机械工业园区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310559889J。
法定代表人:余明生,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军(特别授权),系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村开发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125248658。
法定代表人:陈鸿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萨合莱佳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亚萨合莱佳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佳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亚萨合莱佳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秦 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朱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