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

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8102号
原告: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家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陈鸿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 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职贝贝
书 记 员  职贝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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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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