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金凯德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784执4268号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金凯德实业有限公司、武义金凯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陈香英、陈利新、***、胡锦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4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0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978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5.22%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3.31元;罚息从2018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500元。由被执行人浙江金凯德实业有限公司、武义金凯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陈香英、陈利新、***、胡锦霞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款项及案件受理费143015元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2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43015元,由被执行人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0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金凯德实业有限公司、武义金凯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陈香英、陈利新、***、胡锦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金凯德实业有限公司、武义金凯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陈香英、陈利新、***、胡锦霞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金凯德实业有限公司、武义金凯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陈香英、陈利新、***、胡锦霞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金凯德实业有限公司、陈香英、陈利新、***、胡锦霞名下有存款,并于2020年3月20日划拨到款44516.06元;被执行人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在象珠镇寺口吕村永东二线边的不动产,被执行人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在总部中心金济大厦11楼西的房产,被执行人胡锦霞、***与案外人李淑君、王朝峰名下共有坐落在东城××、××、××、××、××、××、××、××、××、××、××、××、××室、××室、××室的房产,被执行人胡锦霞与***名下共有坐落在江南××××室的房产,被执行人陈利新、陈香英名下共有坐落在东城九铃东路3294号201室的房产、坐落在江南白垤里嘉园五区5幢2801号的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被执行人浙江金凯德实业有限公司、武义金凯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汽车各一辆,已被他案首先查封,但上述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有浙G×××××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胡锦霞名下有浙G×××××号汽车一辆,并于2019年10月12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上述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浙江金凯德实业有限公司、武义金凯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香英、陈利新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胡锦霞在永康市宏盛金属制品厂、索福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丽州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处分别享有100%、40%、10%的股权投资,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查封、处置上述股权,但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股权无处置价值;截至2020年3月24日,本案已执行到执行款40516.06元。目前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金凯德实业有限公司、武义金凯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陈香英、陈利新、***、胡锦霞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立凤、浙江金凯德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立凤、武义金凯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立凤、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鸿星、陈香英、陈利新、***、胡锦霞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经依法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金凯德实业有限公司、武义金凯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陈香英、陈利新、***、胡锦霞。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4执42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徐志永
代书记员 卢耀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