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三博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执99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工人北路**,组织机构代码:571718753。

法定代表人:王可伟。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山背织机构代码:693856441。

法定代表人:陈鸿星。

被执行人浙江三博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创路**织机构代码:712525278。

法定代表人:颜龙文。

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村开发路**构代码:712524865。

法定代表人:陈鸿星。

被执行人浙江全家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义经济开发区代码:743450192。

法定代表人:曹君伟。

被执行人浙江丽州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村开发路**代码:560977346。

法定代表人:陈鸿星。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0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胡锦霞,女,1976年05月0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王朝峰,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李淑君,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全家福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2民初100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全家福工贸有限公司等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全家福工贸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全家福工贸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全家福工贸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全家福工贸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浙江三博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康市经纪开发区的不动产;被执行人浙江全家福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的不动产,本院已登记查封,但上述不动产均已办理抵押登记。截至2021年2月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全家福工贸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全家福工贸有限公司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全家福工贸有限公司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全家福工贸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2执99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龚振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