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执17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组织机构代码:720081814。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永康市西城街道花都路161号,组织机构代码:79857908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开发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2486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城西工业区花都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56588564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525353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828062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女,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要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04执17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