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26民初1041号
原告: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野,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鹏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显锋。
第三人:徐永焱,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鹏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原告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0元,减半收取计14000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 玉 英
审 判 员 格日乐图雅
人民陪审员 呼 布 其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胡 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