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巴尔虎左旗凯鹏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26民初1041号

原告: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野,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鹏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显锋。

第三人:徐永焱,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鹏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原告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0元,减半收取计14000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 玉 英

审 判 员 格日乐图雅

人民陪审员 呼 布 其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胡 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