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785执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执行人****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左玉林,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
关于林银晶诉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4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700元,鉴定费4854.37元,执行费943.31元,上述款项合计为70497.68元。二位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案执行中,本案案款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根河市人民法院(2015)根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平
审判员**磊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藏松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