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浙江恒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市钧煌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02财保42号
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丽水市莲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70272603D
法定代表人:楼一平。
委托代理人:徐鑫(系公司职员),男,汉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申请人:浙江恒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组织机构代码:7920514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丽水市钧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组织机构代码:66390624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畲族,1965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钟筱媛,女,畲族,1990年4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恒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市钧煌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申请人浙江恒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市钧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丽水市钧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35号(权证号:01×××63)的房产。
查封被申请人***和***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小区506幢一单元601(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的房产。
上述保全金额共计人民币7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尚阳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