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幻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美幻装饰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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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27民初224号
原告:***,女,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蒋威,男,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浙江美幻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
法定代表人:杨光跃。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美幻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美幻装饰有限公司、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美幻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退还已支付装修款21000元,并赔偿原告租赁违约、返工、拆除、搬运等费用20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事实和理由:鉴于原告已商定六月底将所装修房屋租给他人并预收租赁定金,故原告在2020年3月10日与被告浙江美幻装饰有限公司、被告***签下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工期50天,约定要求竣工日期为2020年5月30日。原告遵守合同要求,按口头约定预付定金1000元。对于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合同约定,开始施工三天内支付30%,木工进场支付30%,油漆结束支付30%,余下部分试用期结束后付清。原告按约定于4月10号通过微信支付了第一笔进度款10000元。因原告期间一直在外地工作,故双方基本通过电话和微信保持联系。4月21日,被告来电话要求支付第二笔进度款,本人听邻居说未发现有木工进场现象,要求暂缓支付,但被告强调木材已采购好,随木工师傅一起第二天到场,于是原告支付了第二笔进度款10000元。4月25日,原告得知木工师傅及木材并未进场,再催被告,被告再次答应马上安排木工进场。之后,原告隔三差五催促被告,被告每次都答复马上安排进场但均无行动。直到10月10日原告赶回金华寻找被告,被告称自己在临安一小学做工,双方电话约定当日下午在萧山见面。见面后,被告再次表态,再次保证11月底前全部完工。但被告不仅没有继续履约,还通过拒接电话等手段进行有自我意识的失踪行为直到今日。目前发现装修存在以下问题:1、泥工和水电均未完工,与被告自称“泥工和水电全部完工,木工第二天进场”完全不符,属于诈骗行为;2、水电等均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购买材料,属偷工减料;3、卫生间隔墙用料等均未按正规施工流程进行施工,今后会造成漏水渗水现象;4.给排水、电路安装等均不规范,日后会带来重大的安全隐患。二被告的违约行为不仅给原告带来时间上和精神上的损失,更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需要全部拆除),同时带来了重大的安全隐患。
被告浙江美幻装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因租赁房屋需要与被告浙江美幻装饰有限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两被告承包浙八味古月路51幢3号顶楼室内装修,工期50天,开工日期为2020年4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5月30日,合同总价34000元,合同订立后乙方开始施工3日内,支付合同价款30%,木工进场支付合同价款30%,油漆结束支付合同价款30%,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支付10%。原告按约向被告***微信转账21000元,但两被告拖延装修进度,水电仍未完工,木工未进场。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至今仍未继续履约,原告遂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装修房屋主要用于出租收益,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支付装修款21000元,但两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其主要义务,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仍未积极履行,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本院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原告已支付的装修款,被告应予以返还。另外,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租金损失、返工、拆除、搬运等费用以及被告前期投入材料成本返还等因素,酌定为15000元。至于原告在庭后提交的追加赔偿的诉请,已超过举证期,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浙江美幻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准予解除。
二、被告浙江美幻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装修款21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费用1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6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浙江美幻装饰有限公司、***负担72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虞开骏
人民陪审员陈旭中
人民陪审员陈继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舒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