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幻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美幻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27执4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浙江美幻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道振兴街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MA2E59AJ4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美幻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27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装修款本金人民币21000元、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费用1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3元,执行费44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并扣划部分存款(共352.66元,已用于支付罚款)。被执行人***有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坐落在新渥街道麻车下村祥里111号的房产,但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在本院案件众多,本院已多次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浙江美幻装饰有限公司已无实际经营,该公司登记地已无该公司。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该公司予以破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8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浙江美幻装饰有限公司法人罚款1000元,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27执4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彩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