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昕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1247***与浙江昕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1247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翊、荣杰,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昕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丹山路78号锡东创融大厦D座C312。
负责人:**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红军,男,浙江昕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浙江昕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玲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包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