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90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中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318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彭平公路611号1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4650824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中鼓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中公司)与被告***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广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市中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市中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中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47元,合计441元,由市中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陆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