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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无锡市中鼓风机有限公司与某某广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90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中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318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彭平公路611号1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4650824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中鼓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中公司)与被告***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广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市中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市中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中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47元,合计441元,由市中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陆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