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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中鼓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90号 申请人:无锡市中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318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彭平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4650824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市中鼓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中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广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中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瀚广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2659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中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瀚广公司的银行存款22659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