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90号
申请人:无锡市中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318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彭平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4650824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市中鼓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中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广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中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瀚广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2659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中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瀚广公司的银行存款22659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