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48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彭平公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卡洛斯能源(湖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望岳路**诚兴园****/div>
法定代表人徐省心。
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卡洛斯能源(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3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卡洛斯能源(湖南)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0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07月09日立案执行。
2020年07月0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卡洛斯能源(湖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07月0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07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07月10日通过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卡洛斯能源(湖南)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2组变频恒温恒湿精密空调机组PET16、1组变频恒温恒湿精密空调机组PET18、1组变频恒温恒湿精密空调机组PET20、1组变频恒温恒湿精密空调机组PET15、2组变频恒温恒湿精密空调机组PET35,并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前述设备进行了司法拍卖,一拍、二拍均流拍后,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上设备以二拍流拍价208000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7月10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0年07月10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情况。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07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02月0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02月0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52089.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52089.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俊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