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4870号
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彭平公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卡洛斯能源(湖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望岳路**诚兴园****/div>
法定代表人徐省心。
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卡洛斯能源(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3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卡洛斯能源(湖南)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卡洛斯能源(湖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2089.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卡洛斯能源(湖南)有限公司应得收入552089.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卡洛斯能源(湖南)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金额暂计算至2020年7月29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