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48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彭平公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卡洛斯能源(湖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望岳路**诚兴园****/div>
法定代表人徐省心。
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卡洛斯能源(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30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卡洛斯能源(湖南)有限公司的7台变频恒温恒湿精密空调机组在本院司法拍卖中流拍,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将前述标的物以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价208000元的价格抵偿被执行人卡洛斯能源(湖南)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部分债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卡洛斯能源(湖南)有限公司的7台变频恒温恒湿精密空调机组作价208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抵偿其享有对被执行人卡洛斯能源(湖南)有限公司的部分债权。前述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上***实业有限公司时转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俊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