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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洛斯能源(湖南)有限公司、某某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4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卡洛斯能源(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望岳路299号诚兴园28栋1806房。 法定代表人:徐省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彭平公路611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卡洛斯能源(湖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3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卡洛斯能源(湖南)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限其2019年12月13日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492元,但上诉人卡洛斯能源(湖南)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亦未提出诉讼费用免交、减交或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卡洛斯能源(湖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曾 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