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21执保885号
河北龙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1民初102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已经在1490703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04×××56账户内存款(可用余额10477.55元)、贵州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2×××04账户内存款(可用余额12067.47元)、在中国工商银行24×××23账户内存款(可用余额10682元)、在中国农业银行23×××18账户内存款(可用余额1612.90元);委托查封**的冀F×××××东风日产车一辆;经查***无资金和登记财产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121民初102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即(2021)黔0121执保885号案件,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周运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