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5民初1867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时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大名县。
被告:***,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大名县。
被告:***,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复兴区。
第三人:河北龙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邯山区陵西南大街87号君兴大厦13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