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财保860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告:河北龙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西南大街**君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龙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财产,并已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险单》(保单号:2116404852020000537,保险金额:150000元)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北龙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383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