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4民初1505号
原告:河北龙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西南大街**君兴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40069346946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泰山路**iv>
法定代表人:***,主任。
河北龙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龙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龙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61元,减半收取计13681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